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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局核名国家市场总局企业名称核准

发布时间:2024-02-27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前言:国家局核名国家市场总局企业名称核准
国家局核名国家市场总局企业名称核准

根据: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和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。第五条 市场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。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,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:
(一)冠以"中国"、"中华"、"全国"、"国家"、"国际"等字样的;
(二)在名称中间使用"中国"、"中华"、"全国"、"国家"等字样的;
(三)不含行政区划的。
不含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,须经国家市场总局核准后,在国家局授权的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。为了方便全国企业的名称核准。现设代理如下业务。
一, (内资)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。
1, 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。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。如:大地广告有限公司。
2,无行政区划表述,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。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,经营范围必须包含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》其中的五大类。如:大地有限公司。
3,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。如:中石化投资有限公司。
4,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(包括企业集团)。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,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,我公司代理报送国家市场总局核准。如:大地集团



国家市场总局: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



一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


1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


2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

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

3、申请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际”字词的,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;


4、特殊的申请名称,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。


注: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《中国企业登记网》(http://qyj.saic.gov.cn)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。

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。


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。


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,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。

国家市场总局(无行政区划)企业名称核准代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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